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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文章主題 : Re: 爛死了
UNREAD_POST發表於 : 2009年 8月 5日, 22:25 

註冊時間: 2008年 9月 7日, 11:58
文章: 130
[quote="s13467982"]這是什麼爛更新阿~網站又不能下載新的程式更新又慢
浪費錢買這一ㄍ月
他媽的~請稍後再試....
試你媽毛[/quote]


我就順利 更新了!!@@

你更新速度慢 為啥 不想想自家網路品質一ˇ一

那麼多人用夥伴 自動更新 一定會塞車

如果說 夥伴 真的讓你失望

你大可以選擇 不要用了

就當作花錢買清一家公司

不要使用就好了^^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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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文章主題 : Re: 爛死了
UNREAD_POST發表於 : 2009年 8月 5日, 22:27 

註冊時間: 2009年 6月 23日, 17:14
文章: 159
[quote="原來遮住臉很帥"]酸?我哪邊酸了?

我只是在說事實..

況且我重沒有發表過任何一篇嫌有關於夥伴爛的文章

歡迎你去查我的發文

會這麼度爛是因為根本不能用硬幣卡著讓它跟新..

請你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..[/quote]

黑皮大在之前就有回覆過這種文章了。
他替大家著想卻得到這樣的回報,這樣好嗎?
說你酸是因為你沒去看到那篇文,表示你只注意載點,而沒去了解為什麼他要這麼做,懂嗎?
我也是慢慢點,點到他能下載阿。又不是只有你一個,對吧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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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文章主題 : Re: 爛死了
UNREAD_POST發表於 : 2009年 8月 5日, 22:40 

註冊時間: 2009年 6月 30日, 20:18
文章: 148
nicholas0225 +1

ps:沒幫開版版大說話!

法律追朔權是指...某件案子在已審或未審前所追朔的

第 80 條 追訴權,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:

一、犯最重本刑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,三十年。

二、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,二十年。

三、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,十年。

四、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罪者,五年。

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。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,自行為終了

之日起算。



第 83 條 追訴權之時效,因起訴而停止進行。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

而通緝者,亦同。

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:

一、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,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。

二、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,不能開始或繼續,而其

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。

三、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,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

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。

前二項之時效,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,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,一併計

算。



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:

一、宣告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四十年。

二、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三十年。

三、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十五年。

四、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罰金或專科沒收者,七年。

前項期間,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。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,自保安

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。



第 85 條 行刑權之時效,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

續執行時,亦同:

一、依法應停止執行者。

二、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。

三、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。

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,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

一者,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。

第一項之時效,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,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,一併計



(2)把橘子所買的遊戲版權~來拿修改~而營利就已是違法了好嗎?
如私服~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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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文章主題 : Re: 爛死了
UNREAD_POST發表於 : 2009年 8月 6日, 01:01 

註冊時間: 2009年 3月 23日, 14:04
文章: 33
開版的大大---火氣也太了罷,這是每次只要橘子更新lin.bin必然會發生的事,你稍微延後一點再下載就好了
(況且每次改版橘子都動不動就緊急維修,今天到現在我的伺服器就緊急維修2次了)
個人對731228以前發表的言論都很質疑,但這次個人卻支持他的說法,你可建議天堂伙伴多開幾個下載點,
又何必出惡言呢?
至於樓上的兄弟觀點就有討論空間了!
(不能因為對方是技女你就可以白嫖,只要對方告你強姦你就麻煩了.如你所言那賣帳號及天幣你就可以再盜回來嗎?)
期待天堂伙伴更加油,尤其這次的的不能穿人問題,加油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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